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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郭某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案
——郭某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案
2020-06-12

   【案情简介】郭某持有A边检站签发的《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证》,2020年5月,郭某需要登B边检站辖区某外轮开展业务,为图省事,他没有重新申领证件,而是直接持用A边检站签发的《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证》登轮,被边检机关查获。

   【处理结果】给予郭某警告并处罚款6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温馨提示】近些年,随着边检机关管控力度的加大和管理服务对象法律意识的提升,“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案件的案发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实践中,仍然有个别人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本案中,郭某虽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上载明的登轮范围即发证边检站管辖区域进行登轮,属于“未持有效登轮证件”,是“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典型表现之一。

   再次提示,正确使用《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证》需同时满足两个“有效”:有效使用期限和有效登轮范围。目前,天津口岸所属七个海港边检站,均可办理本辖区有效的《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证》,登轮人员务必向船舶所在辖区对应的边检站申请办理证件,并严格按照指定登轮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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