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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国际船舶入出境(港)流程指引
2016-10-14

一、出入境(港)预报

    出境、入境船舶应当在离开口岸6小时前(停泊不足6小时的,在办理入境预报时)、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按规定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预报总申报单、员工名单、旅客名单等信息。

    边检站应当对预报信息预先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出境、入境检查手续,提供出境、入境便利。对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间移泊的检查手续应当从简,入港后即可装卸作业、上下人员。

二、出入境(港)正检

(一)航行国际船舶出入境手续办理:

    1、入境正检:船舶代理人携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等材料和出入境证件前往报检点办理入境边检手续,有旅客的需提供旅客名单。

    2、出境正检。船舶代理人携带《总申报单》、《船员名单》等材料和出入境证件前往报检点办理出境边检手续,有旅客的需提供旅客名单。如系中国籍船舶或全为中国籍船员的挂方便旗的船舶,出境时需向边检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

(二)航行国际船舶出入港手续办理: 

    对于出入港船舶,除本港登离船人员名单、《登/离船申请》和临时入境许可申请外,船舶代理人无需提供其他纸质申报单证。

    1、入港正检:船舶代理人事先将《总申报单》等材料通过网上申报,对于船舶预报资料与上一港信息一致且船员手续办理情况清晰的,经边检机关核实后,办理船舶手续时船舶代理人无需到场;对于预报资料与上一港信息不一致或船员手续办理情况不清的,经边检机关核实后,船舶代理人应到场协助办理入港边检手续。

    2、出港正检:船舶代理人事先将《总申报单》、《船员名单》等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对于船舶预报资料与船舶在港相关信息一致的,办理正检手续时船舶代理人无需到场;对于船舶预报资料与船舶在港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船舶代理人应当携带出入境证件,到场协助办理船舶正检手续。

三、临时入境许可的办理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天津的(包括在天津换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出境)的,由船舶负责人或船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船员名单以及海员证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边检站可为其签发“临时入境许可(船员)”,停留时间不超过15日,本航次在我国各港口通用。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随服务船舶继续在港口所在城市停留的,在临时入境许可到期前应当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不超过15日。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在天津换乘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或从其他城市口岸出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离船手续。对于在天津换乘其他交通工具出境的,边检机关为其签发临时入境许可,按规定办理离船手续。对按双边协议享受免签政策的外国船员可按协议规定免签入境,在免签停留期内无需申请办理临时入境许可。对按规定需办妥我国签证方可入境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签证的不准予临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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